一、 前言
行政院有鑑於詐欺案件猖獗,新型詐欺具有集團化與專業化特性,常以投資股票、檢警調查或網路交友等為詐騙手法,導致受害者眾多及涉案金額龐大,於113年5月9日通過「打詐新四法」,包含制定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」(下稱詐欺條例)與修正「洗錢防制法」、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」及「科技偵查及保障法」,期望能有效遏止犯罪並保護被害人。
二、 上修法定刑責
依詐欺條例第43條規定,犯刑法第339-4條加重詐欺罪,且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1千萬元,法定刑將由原先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,修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。
同法第44條規定,犯刑法第339-4條第2款加重詐欺罪,且有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、以廣電通訊或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,或以電腦合成等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影像、聲音或電磁紀錄;或在外國架設機房詐欺我國人民之情況,加重二分之一刑責。
三、 自白減免刑責
依詐欺條例第 46 條規定,犯詐欺犯罪,於犯罪後自首,如有犯罪所得,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;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, 或查獲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,免除其刑;而第 47 條規定,犯詐欺犯罪,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,如有犯罪所得,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,減輕其刑;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,或查獲發起、主持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,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四、 提高假釋門檻
詐欺條例第49條規定,犯詐欺罪而受徒刑執行申請假釋出獄,門檻由刑法第77條第1項有期徒刑超過二分之一的原則性規定,改為超過有期徒刑三分之二;累犯申請門檻則由超過有期徒刑三分之二,改為超過有期徒刑四分之三。另外,新法引入「三振法案」精神,若犯詐欺犯罪之累犯假釋出獄執行完畢,5年內再犯詐欺罪,不得假釋。
五、 結語
詐欺乃至於其他刑事犯罪,手法及成因都變化多端,加強刑罰制裁力道或許有助於預防犯罪與再犯,但仍有賴教育宣導或其他行政措施輔助,才能完整並有效圍堵。期待草案進入立法院審議時,能有更全面及深入的討論。
承辦律師⁚ 洪士傑律師、秦子捷律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