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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所合署律師林宗翰發表<「移轉訂價報告」之定義、法律性質及其功能>一文分享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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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事業所得稅法領域中所謂的非常規交易,應指營利事業為了規避稅負,而與所屬公司或從屬公司藉由刻意安排或虛假的交易,而將所得移轉到境外或相關從屬公司之交易。例如(包含但不限於),於租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,然後藉由假交易將盈餘移轉到該紙上公司諸情形。

委託人惡意規避仲介費—應如何請求?

委託人惡意規避仲介費—應如何請求?

社會上有些人對於仲介的專業與付出,視為只是動動嘴皮,或是轉知訊息,不值得給付高額的仲介費用,因此少數委託人對於書面契約能拖就拖,甚至想方設法利用設立新公司與買方簽約,藉以閃避給付仲介費用,若不動產確實因為仲介的居間而成交但委託人卻仍賴帳時,仲介能如何追討報酬,或應該向誰追討報酬呢?

【本所合署律師林宗翰發表<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(全額交割股)、分盤集合競價、股市交易熔斷機制>一文分享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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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短解釋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(全額交割股)之概念解釋

【本所合署律師彭冠博,2009年於自由時報發表文章<登記婚實施 公證結婚近黃昏>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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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婚實施 公證結婚近黃昏

有都更潛力的不動產應生前贈與或未來繼承?規劃錯誤恐多繳百萬元以上稅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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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人口高齡化、房價高漲與雙北市房屋老舊的多重效應下,如何將不動產以最小成本傳承下一代是至關重要的課題。

公司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請求權時效—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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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於今年7月間,經由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程序,針對「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,請求權時效為何?」,指出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兩年短期時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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